(二十六)烟草专卖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等。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对账信息。
(二十八)外汇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对外付汇清单等信息。
(二十九)总工会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会会员基本信息和费源情况分析。
(三十)路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信息资料。
(三十一)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提供零散涉税信息。
(三十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因查处涉税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提供下列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书面告知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一)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外国国籍人员出入境记录、中国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网上报备的税务违法信息。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籍信息资料。
(三)房产部门提供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产档案资料。
(四)文化、教育、卫生和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的年产量、开始生产时间以及停产时间等情况。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等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账户、银行卡、个人银行卡等信息,以及资金往来、存款金额变动情况。
(九)电业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耗电量情况。
(十)其他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