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机构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
(三)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非义务教育和校办企业成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同时提供其收费项目清单和票据使用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教育费附加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收支决算情况,提供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及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师相关资料。
(四)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供技术转让及专利权使用、转让等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检名单和科技开发总体情况。
(五)公安机关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车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数量和提供常驻本溪外籍人员情况。
(六)监察部门在经济案件办结后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七)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福利彩票销售相关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八)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城建资金收入情况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放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度城建资金决算情况。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等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和费源情况分析,提供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信息和医保购药划卡结算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信息。
(十)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
(十一)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等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