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介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或批发市场年交易额;②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重;③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比较;④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⑤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重情况;
5.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等方面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的纳税状况证明;
8.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产品质量水平和主营产品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情况等方面证明;
9.由县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等方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3.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经贸委、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供销、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企业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区)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专家组。
2.专家组根据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3.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4.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