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15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3亿元以上,山区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1000户以上,山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8.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认证条件的,应申报绿色食品以上标准(含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9.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
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
10.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所在地级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总资产规模:川区10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500万元以上、山区2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川区10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且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区、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