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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农产发[2008]04号)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做好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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