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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00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加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者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者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工作日中午饮酒、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或者上网炒股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党组的决定、决议,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利,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宜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厅机关(单位)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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