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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18.基地采购量占加工量的比例(代号38)。指加工型企业从基地采购的主要原料数量(代号37)占加工使用的主要原料总量的比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交易量(代号27)中从基地采购的比例。
  19.带动农户总数(代号39)等于合同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0)、合作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1)、股份合作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2)与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代号43)的总和。
  20.合同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0)。指企业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龙头企业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与专业大户签订合同、与乡村组织签订合同、与中介组织签订合同等多种方式带动的农户数。
  21.合作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1)。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 (如按交易量 ) 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包括联合办合作社、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及其他合作方式带动的农户数。
  22.股份合作制带动农户数(代号42)。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包括农户直接入股、合作社带动农户入股及其他方式股份制带动农户数。
  23.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代号43)。不属于以上各种类型的带动农户的方式,填写在本栏。
  24.通过ISO9000,HACCP,GMP等质量认证情况(代号50)。ISO9000,HACCP,GMP等是关于质量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必须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示例:获得ISO9000认证的填写“ISO9000”,获得HACCP认证的填写“HACCP”,获得多个认证的可以填写多个。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25.是否获得中国免检产品证书(代号51)。中国免检产品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26.无公害农产品(代号52)。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27.绿色食品(代号53)。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28.有机食品(代号54)。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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