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列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分析报告
1、各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撰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
2、填写已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见附件1)。
(二)申请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意见
1、各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市级龙头企业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意见。
2、填写申请列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三)随文件上报企业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3)
已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和申请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均上报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7、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
8、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区、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1、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四)更名企业报告
需变更企业名称的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包括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和时间进行申报,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