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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农产(办)发[2008]02号)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认定范围

  1、已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2、申请列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认真征求农(牧)业、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经贸、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供销、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意见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行文上报所在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整理、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行文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整理、审核,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基础数据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符合标准的,认定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认定结果。

  各地在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将以下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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