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牧厅限时办结制度
(2007年)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审批事项,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事项的审批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重要事项审批时间限定在15个工作日以内。对于个别审批事项因故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理时限。
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按《
宁夏农牧厅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贯彻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函或会签文件等,严格按要求的时限办结。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及基层单位的请示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