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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督促检查,确保今年底前各市州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立方米左右;同时,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等部门出台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优惠政策,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污染减排项目的国家资金申请工作,督促国债环保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设备和工艺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并积极推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省农牧厅要做好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治理。省公安厅要做好机动车管理,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并确保全省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兰州电监办等部门做好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会同省财政厅尽快制定污染减排奖励办法,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重点工业行业污染减排方案制定工作。省统计局要确保污染减排核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切实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将其与两个约束性指标一同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省环保厅要加强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考核,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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