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8月底之前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2个月内,完成在校学生电子注册工作,并根据新生和二年级学生的报到及注册情况,确定本学年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同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表1)于10月底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10日前,将经过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的本学年实际受助学生情况汇总表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表2),上报至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5日前,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本学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中职助学金余款,市、县(区)财政也应同时下达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助学金余款。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每学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学校应按月发放,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采取发放就餐卡或就餐券的形式。没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不具备上述办卡、办券的农村中职学校,可采用发放现金形式,但必须学生本人签字不得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