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来源除中央财政承担外,其余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辖区内中职学校(不含省属学校)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省、市、县(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中职学校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职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 %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七条 申请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政策,以及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同时,也应按第六条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章 申请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报。每年3月底前,各省属中职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汇总所属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预算申请,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九条 每年7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初审定的各省属、市、县(区)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数,下达本学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的50%,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厅安排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学校;各设区市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入各设区市财政局金库,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5日内连同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一并下达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其拨至各有关学校。各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由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也应在收到预算指标后15日内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由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储蓄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