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7〕7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高职高专学校附属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