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当年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区、县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初审盖章。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特殊情况可视情单独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可凭立项计划文件或认定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相关抵扣手续。
第十四条 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可凭立项文件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抵扣手续。
第十五条 经认定立项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结题表》(附件3),并办理相关结题手续。提前完成或需变更项目计划的,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提交市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认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向科技局申报材料要求
(一)《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表》(附件1);
(二)《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附件2);
(三)企业内部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可行性报告;
(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纳税年度立项的项目。经认定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期内无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须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由市科技局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手续时随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单位盖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及具体经办人签名。相关材料的文本格式可从市科技局网站(www.njkj.gov.cn)下载。
第五章 权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实施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
(二)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局;
(四)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详实的资料;
(二)保障项目人才、设备、经费的投入和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科技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四)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跟踪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协调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