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7]13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经发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6]24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对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所得税抵扣政策。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 认定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认定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注册、纳税关系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的企业,纳税关系在省国税或省地税的企业直接到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备案。
第六条 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对属于国家和省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不得予以备案确认。
第七条 符合政府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方向,列入国家、省及市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认定及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申报立项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办理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受理地点设在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