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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2008修订)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3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3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一般应作任前演说:

  (一)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结合当次常委会会议实际,任前演说人员范围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任前演说的主要内容: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拟任工作的设想和承诺,接受人大监督等。

  第五条 任前演说在常委会会议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完毕后进行,每人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六条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5天内通知拟任命人员,同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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