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8日
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本市在建违法建筑,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正在建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对在建违法建筑监管实行属地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负有以下责任:
(一)承担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筑项目的巡查,划定巡查区域,组织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