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同意成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投诉受理、纠纷调解中心的批复
(宁交法〔2007〕7号)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成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投诉受理、纠纷调解中心的请示》(宁维管〔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同意成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投诉受理、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适应我市汽车迅速普及的现状,不断增强行业管理部门服务社会的能力,切实保障广大汽修消费者和汽车修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中心是你处的内设机构,与市场稽查科合署办公,执法人员由你处在现有人员中调配,同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中心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