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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委托交通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六)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南京市公路、独立大桥、航道、船闸、港口枢纽、客货运枢纽等建设、养护(包括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客运线路、大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营交通项目和其他地方交通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许可除外。
  (七)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南京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委托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南京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行使对违反公路养路费征收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另行委托或上级出台新规定止。
  三、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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