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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委托交通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二)南京市船舶检验局
  依据《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南京市船舶检验局行使全市船舶修造业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责。
  (三)南京市板桥汽渡管理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南京市公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南京市板桥汽渡管理处行使南京市板桥汽渡渡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稽等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除外。
  (四)南京市航运管理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南京市航运管理处行使南京市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管理、运输规费征稽等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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