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委托交通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宁交法〔2008〕8号)
局属各有关执法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依法委托南京市公路管理处等七家执法单位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一)南京市公路管理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南京市公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行使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稽征等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