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港口条例》的通知
(宁交法〔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
江苏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8年1月19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港口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做好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
《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
《条例》学习活动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它的出台对于实现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港口管理人员学习
《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
《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工作,要将
《条例》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度考核。要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将
《条例》学习落到实处,确保港口执法人员能正确领悟
《条例》的精神和熟练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在5月底之前完成
《条例》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