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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7〕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于2005年6月发出的《关于开展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教语〔2005〕3号)安排,决定今年进行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校评估申报程序

  在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

  二、省级示范校分类

  省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幼儿园类、小学类、普通中学和中职类、高校类。

  三、省级示范校申报、评估时间

  1.申报时间:2007年6月15日前。拟申报的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各设区市语委办应填写好申报省级示范校情况汇总表(附件2),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申报,填写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以上材料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上报省语委办(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传真电话:0591--87812256)。

  2.评估时间:2007年6月--11月。2007年底前评选出我省首批省级示范校,以后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

  四、省级示范校评估认定办法

  1.各设区市在申报省级示范校前,要认真开展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工作。未开展市级示范校评定的市,暂不参加省级示范校申报。

  2.省级示范校认定工作将采取实地考查的方法。在审查各地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语委将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评估组由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评估组依据《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向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和高校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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