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要按照标准要求,制定具体创建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收费规范县标准进行自评,符合各项评选条件的,即向设区市申报,参加评审。各县(市、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验收达标。设区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力争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区)通过检查验收;要负责把好评审的条件关,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严格评审程序,组织力量按照标准逐一进行评审验收,按时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本市评选出来的所辖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名单,并从中确定上报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推荐名单。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创建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对各地开展创建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设区市推荐的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要对创建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厅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报告。要把创建活动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健康开展。

  四、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具体事项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要于5月31日前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标准、评审办法和推荐工作,仍按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6]15号)执行。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要将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情况和评审确定的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名单,以及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情况和推荐名单、《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推荐表》(每个县一式3份)一并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省、设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分别将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和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