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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未出现违反省定的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规定;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的规定,没有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择校生;认真按照“四独立”要求,对改制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严格执行不再批准公办学校改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校中校”、“班中班”,凡不符合要求的已一律予以纠正,或已一律停止招生;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和收费行为;杜绝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等。

  (五)认真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校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2006]费100号)精神,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利用“价格服务进校园”在线网页平台或“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公开教育收费的政策法规文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费、经营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代办费结算情况和收费监督咨询方式。

  (六)在治标的同时加大治本力度,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切实落实好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及中央、省教育专项经费拨付到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各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收费政策及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措施到位,未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行为。

  (七)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收费资金,未出现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现象。

  (八)没有违反规定代办收费项目,在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中,坚持“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原则,未发生强制性收费和强行统一代办学生保险、代购学生学习及生活用品等行为。

  (九)在中小学教材、教辅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未出现违规收费行为。中小学校无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的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现象。未违反规定强行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措施有力,对极个别学校出现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查纠。

  (十一)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中,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状况较好。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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