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闽教监〔2007〕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化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用三年时间实现收费规范县验收达标。现就开展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工程,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创建活动,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通过创建活动,树立正面典型,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校、师德高尚,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进一步开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创建标准,努力规范收费管理
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标准如下:
(一)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规范和治理工作有领导机构,有治理目标,有得力措施,有明显成效。
(二)所属学校严格按照有权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没有发生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现象。
(三)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一费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寄宿学生住宿费(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没有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不再缴纳学杂费、课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