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2、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一)。
3、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大学语文课程,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可以免考。
第十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有关规定。
①.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年龄暂不作限制。
②.免考英语(一)可用自学考试的课程(7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③.免考英语(二)可用自学考试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的课程(14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第十一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