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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的检查、指导,规范评估过程,保证评估质量。从2007年开始,省教育督导机构将加大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每年对各级督导机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县(市、区)、学校的素质教育自评及督查情况。省、市两级重点检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计划执行情况、对校督导通报、抽查被督查学校的素质教育开展情况,以及对县督导机构督导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加强学校自评工作的督查。自评是学校对自身各项教育工作及成效进行自我评估检查、自我发现、自我调控、自我完善的过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对校评估过程中,要在进行素质教育项目督查的同时,加强学校自评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学校落实《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规定的自评制度,重点检查学校自评工作应落实的六个重点环节,促进学校增强办学主体意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及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今后对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的评估工作应考虑学校教育资源的差异,在坚持基本标准的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形成的客观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的评估,侧重于现实条件下的发展与提高,并因地制宜,在教学领域的某些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基础性统一要求的指标,即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的硬性的最基本的规定,任何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对素质教育先进校申报资格及学校常规管理、落实教学常规、开齐开足课程、用足用好现有课程资源、实施新课程和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以及体、音、美,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和研究性学习等方面必须从严要求。通过分类指导指导,帮助学校了解自身的潜力,确定“最近发展区”,实现在原有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今后,各地推荐的省级先进校中农村学校应有一定比例。

  五、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为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尽可能减轻学校在评估材料准备等方面的工作负担,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今后对省级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的评估,学校只须提供如下必备材料:学校发展规划、行政会议原始记录,学校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学生成绩册、学籍档案及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以上各类材料采用现场查阅的方式。学校无须按评估指标分项整理装盒,存放在学校相关处(室)即可。设区市提供的材料仍按《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执行。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可参照本规定自行规定评估材料要求。不要求学校专门整理材料,学校不进行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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