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督〔2007〕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闽教督[2005]9号)的实施,推动了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但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程繁杂,备查材料太多等问题,同时,一些地方对学校的素质教育的督查工作也不够落实。为了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简化程序,增强实效,全面推进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的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县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三年一轮”的督评规定,制定三年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前下达至学校,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形成常规(简称“常规督导”)。常规督导原则上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进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面上情况的评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项目重点评估,指导学校改进工作。
同时建立随机督导制度。在事先不告知学校的情况下,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有学校管理经验的督学(持介绍信)深入学校检查常态下真实的素质教育工作。随机督导重点围绕新课程理念下的学校管理和教学常规,通过察看校园环境、学生活动、随堂听课、查阅教案、学生作业及学校有关工作计划、总结等,了解学校素质教育实施情况。市、县两级随机督导一般选择年度常规督导计划外的学校,也可根据需要选择计划安排督导的学校,每年督查的学校数量、时间、内容由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研究确定。设区市教育督导机构除了对直属学校开展随机督导外,还应抽查所辖县(市、区)学校。省督导机构除对省属中小学开展督导检查外,还应结合有关工作对各地素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督导。对一所学校的随机督导一般安排半天时间。各地要重视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结果的结合,形成比较完善的督学制度。通过随机督导帮助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发展。
二、构建和完善上下联动的评估运行机制。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的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常规督导和随机督导,主要面向普通中学和小学中心校;小学中心校以下学校委托中心校协助督查,督查结果向县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县督导机构进行必要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