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我市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通知
(宁科[2008]14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准确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已实施项目严格依照合同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特对我市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
2、认真学习和研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市科技局下发的有关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并严格执行。
3、我市实施属地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内容是:
(1)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加强平时的检查、督促;每季度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没有通过省科技厅中期检查的项目,要求按照整改方案每月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科技局。检查中发现问题随时上报。
(2)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季报、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4、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下发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等办法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1)及时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中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同时将“调查表”、“南京市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见附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于当月的11日前上报至所在辖区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重大事项报告,须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经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省科技厅重大事项报告格式正式行文报市科技局。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月报制度每月填报 “调查表”和“情况报告”,每月的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至省科技厅和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盖上单位公章,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