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08年度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科[2008]104号)
各区县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今年统一申报和受理。
(一)科技功臣奖的申报范围
符合下列范围之一均可申报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2、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农业技术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范围
1、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5、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功臣奖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工作,或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所形成的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5年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达2000万元以上。均要求有一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500万元。
在近5年内(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技术上取得创新性重大突破,已推广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同业界普遍认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及影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1、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2、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以及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3、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过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无重大创新和显著推广成效,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