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4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各项目标,千方百计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深入贯彻《唐山市工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推动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放宽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政策,拓宽准入路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公司,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其在原名称之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2.外地知名企业在唐山投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允许其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知名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3. 鼓励驰名、著名商标持有人以商标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允许其将所持有的驰名、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4.鼓励内外资企业股权出资登记。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加速股权合理流转。
5.允许用净资产出资。中小企业因改制、重组或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出资。
6. 鼓励科技人员、科技型企业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
7.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在因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量的货币或设备置换非货币出资。
8.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未全部缴足前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可以转让股权,也可吸收新股东入股。
9.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不低于新增部分注册资本的30%;200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不低于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
10.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经纪人企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