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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36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优化我市软件服务产业发展环境,提升软件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国家、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可享受《政策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服务包括软件技术服务和网络信息服务。其中软件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售后服务、软件咨询和供应、数据处理、软件测试、软件即服务(SaaS)、其他软件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网络出版服务、数字影音服务、数字动漫服务、移动增值服务、电子商务运营、网络综合门户、网络信息检索、网络接入运营、其他网络数据库活动等。
  第五条 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是: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从事软件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服务等业务所需的资质、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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