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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无违法所得的小规模经营者,罚款金额如超过其半年营业收入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可以采取提醒、告诫、宣传价格政策等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能通过警告达到执法效果的,口头或书面警告经营者,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需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依照国家《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

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 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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