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镇街申请土地统筹借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请示,标题须包含“土地统筹借款”字样,内容包括统筹土地范围、面积、土地补偿方案和借款金额等;
(二)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计划书;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地块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统筹协议,内容包括统筹的原则、土地赔偿标准以及村民代表签名等要素;
(四)《申请土地统筹借款地块情况统计表》;
(五)《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国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可留空);
(六)《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规划审核)》(市城建规划局意见可留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八)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九)城镇总体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规划所盖章);
(十)用地界线图(宗地图)两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五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统筹借款资金以向银行融资的形式筹措,由市财政向金融机构统借统还土地统筹借款。
第十二条 土地统筹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申请的镇街在核定额度内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土地统筹借款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和集中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效率,市财政局向借款镇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土地统筹借款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 统筹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统筹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属地镇街参照市级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统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具体是:
(一)统筹土地权属在借款期限内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但镇街按计划开发利用统筹土地,使土地的权属发生转移或者利用方式改变时,需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并保证土地权属变更后及时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