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74号),市委、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开展(以下简称“土地统筹借款”)。为明确相关申请借款条件和加强对使用市财政借款统筹的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在申请和使用土地统筹借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统筹的土地有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计划,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建规划;
(二)成本效益原则,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应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避免造成镇街财政负担过重;
(三)专款专用及按时归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借款统筹土地,是指镇街在实施土地统筹过程中有资金困难,向市财政申请借款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理用地手续费用所涉及的土地。以下简称统筹土地。
第二章 借款审核条件
第四条 统筹土地非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统筹土地须纳入建设用地区,符合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统筹土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位于规划的建成区内,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外;
(三)统筹土地须连片开发和有规模效应,并应在五年内能够被开发利用,其中属于拆迁用地的应选择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