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34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广大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新莞人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共同建设和谐新东莞,根据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就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房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明确用工单位作为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突出镇(街)、村(社区)在实施中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管等职能,明晰责任分工,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提供新莞人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增强新莞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东莞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主责;四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参与;五要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和消化现有房源。
三、改善形式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
(二)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四)优化政府服务。
四、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