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201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残疾人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道路,共建和谐广东。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省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残疾人生活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在全国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