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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案件办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九)如在确定期限内承办单位没有办结,受理中心进行督办,限期办理。省信访局、省电话办、市领导交办案件由受理中心直接督办。

  (十)承办单位对群众反映的个性问题,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回复;对共性问题,应上报受理中心,通过媒体进行答复。承办单位的回复,反映人不满意办理结果时,能够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做好反映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如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解决,应做出承诺;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反映人说明理由,取得理解,避免出现重复投诉问题。

  (十一)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要形成结案报告,报送受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受理重大紧急案件(死亡、疫情、险情、环境污染、重要犯罪线索、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生产事故等)需联合办案、实地踏察、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等情况时,各网络成员单位应派员及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不得延误和缺席。

  第十二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上报工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要指定专人负责,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杜绝迟报、瞒报、虚报、漏报现象。

  第十三条 受理中心实行通报制度。

  定期通过召开通报会、印发情况通报、由媒体向社会报道等形式,向网络单位及全市通报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

  市委、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市直机关治庸治懒办公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和新闻传媒集团将在《牡丹江晨报》设立"市长热线,民情联动"专栏,随时报道案件办理情况。

  对网络成员单位因领导不重视、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工作人员原因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随时通报批评。

  (一)不及时配备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用设备,影响正常网络平台运行的;

  (二)发生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所执行法律法规变更、做出重大决策等重要情况时,不及时向受理中心报告的;

  (三)对于群众反映的案件办理不及时、推诿、态度恶劣、违法违规办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召开现场会、协调会、实地踏察等不按时派员参加的而影响办案的;

  (五)案件办理情况不及时回复、反馈及办理结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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