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自查自验,经自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向自治区产业办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时,应附自查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目录、验收内容、自查自验情况等内容。
3、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市县提交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验收。
四、验收组织
各市、县(区)要相应成立农业产业化项目自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地级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小于50%。
自治区采取分地区和以产业(行业)相结合的验收方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厅、林业局、科技厅、发改委、扶贫办、农科院等部门及专家组成的项目检查验收组,对全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分产业和行业进行检查验收。
五、验收时间安排
8月20日----8月30日市县(区)自查自验阶段;
9月1日-9月10日市、县(区)上报项目自查自验情况及申请自治区检查验收项目目录;
9月15日-----9月25日自治区检查验收项目阶段。
涉及到扩规模以奖代补项目(主要有:奶牛、肉牛、肉羊以及马铃薯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扩规模等)的检查验收可推迟到年底,依据明年年初统计、税务年报表确定项目,兑现项目资金。
今年农业产业化项目本着“早确认,早实施,早验收,早兑现”的原则,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验收合格一批,兑现一批,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检查验收要求
1、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认真负责按照统一安排抓紧时间组织验收。
2、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
3、自治区依据市、县(区)检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自查自验基本情况,合格项目目录等。
4、各市、县(区)要及时上报自查自验和申请验收报告,早申请,早验收,早兑现。没有及时上报不预验收,暂不兑现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