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相关部门资料进行核定
包括利用供水、供电、统计、能源等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与校验。
四、有关要求
(一)核征排污费是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核征的方式方法,以收促治,全面整治大气污染。在核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凡申报不全、排放量有误的责令限期改正,变更申报,拒报或谎报、拖欠排污费的依法处理。监察支队要加大排污费的稽查和考核力度,加强培训与指导,及时处理解决排污费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排污费核征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在全面进行粉尘排污费申报核定的同时,选择市北分局、李沧分局、城阳分局做为首批征收单位,总结经验后在全市全面启动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三)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辖区内粉尘排污费核征情况形成报告(附排放量核算明细)报送至监察支队。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按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按时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上报全部核定、收费数据和工作报告。
联系人:赵润德 联系电话:82899917
信箱:qdjiancha@126.com
附件:工业企业粉尘排放量物料衡算计算方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业企业粉尘排放量物料衡算计算方法
一、生产工艺中粉尘排放量
钢铁行业参考《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第387页、建材行业参考第329页,化工行业参考第444页、焦化行业参考第380页、机械制造行业参考第581页、采矿行业参考第265页。也可参考《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测算。
二、物料装卸、堆存场粉尘排放量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可参照以下排污系数确定排放量:
1、煤炭装卸煤粉尘产污系数:3.53~6.41kg/装卸吨煤, 取平均值:4.97
2、煤炭堆存煤粉尘产污系数:1.48~2.02kg/(吨煤年),取平均值:1.75
如有下列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