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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6日)废止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42号、宁财教[2008]431号)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化工园管委会、各产业集团、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南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文件精神,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年专利申请过百件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授权后部分维持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3、市级以上优秀专利奖获得单位(个人)。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当年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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