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助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该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后于每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4、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于每年12月份将资助经费拨付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放给资助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于2005年2月24日印发的《
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宁科[2005]37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受理编号: 区(县) 号
软件名称
| |
软件登记号
| | 登记日期
| |
申请人或单位
|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软件登记费
| 300元
| 申请资助金额
| |
本软件是否已投入生产
| | 年产值(万元)
| |
区(县)科技局受理人签名盖章:
|
市知识产权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