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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4、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办理的方式。当年度补助的申请时限以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止,每年11月上旬完成当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严重的则对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30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受理编号:
  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使

入网仪器

设备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及型号

仪器拥有

单位名称

科研内容

仪器用途

使用时间

(小时)

服务费用(元)

发票号

 

 

 

 

   

 

 

 

 

   

 

 

 

 

   

 

 

 

 

   

 

 

 

 

   

 

 

 

 

   

 

 

 

 

   

 

 

 

 

   

 

 

 

 

   

服 务 费 用 小 计

 

/

申请单位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审查意见

 

 

受理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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