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8年上半年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宁科通[2008]47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各有关单位:
为适时掌握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动态,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半年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8]223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08年上半年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1、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园区内民营科技企业。
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民营科技企业。
3、民营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符合本统计范围要求的民营科技企业。
4、属制造业领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民营性质、年研发费用支出超过10万元的企业。
二、统计内容
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制度设计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基层表)和《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二种表格,具体统计指标内容及说明分别详见附件1、附件2。《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基层表)由企业填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由各县科技部门、各高新园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填报。
三、统计期限
1、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半年报的报告期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请各上报单位在2008年7月18日以前将上报的汇总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加盖上报单位公章)一并报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四、组织实施
1、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园区内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性质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报表,由各开发区经发局具体负责发放、收集和汇总,统一上报。
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内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性质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报表,由各孵化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放、收集和汇总,统一上报。
3、高新园区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的民营性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符合统计调查范围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发放、收集和汇总,统一上报。
4、区县科技局、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将《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