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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20名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全市前10名的,统计年报原件;
  5、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补贴的,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认定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6、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I认证、PCMM认证、ISO27001/BS7799认证、ISO20000认证、SAS70认证、PSP认证奖励的,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材料;
  7、新增软件产品出口奖励的,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的软件产品出口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复印件,以及相关工作材料;
  8、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中国优秀软件产品须提供获奖证书,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按《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宁科[2007]249号)提供申请材料;
  9、软件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07]89号)提供申请材料;
  10、专项工作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采取分类方式。项目类,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实施与管理;奖励、补贴类,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执行。
  第九条 申请项目类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奖励、补贴类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报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并办理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及资助、奖励和补贴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类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补贴类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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