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70号、宁财教[2008]5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增强软件企业的竞争力,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该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发展资金资助、奖励和补贴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 项目类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的资助,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实施与管理。
2、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二)奖励和补贴类
1、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20名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全市前10名的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2、企业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次软件企业认定补贴不超过800元,每个软件产品登记补贴不超过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