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72号、宁财教[2008]53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进一步发挥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为保证该平台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平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平台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平台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和集成电路测试评价、数字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平台资金主要用于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补贴;对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事业单位因自主开发而使用列入规定目录(目录由市科技局另行公布)的平台的费用给予补贴;以及用于围绕实施以上补贴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