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由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入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所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推荐函;
(五)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六)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如有关专家推荐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6月份组织种子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查合格的批准立项并共同行文下达,办理项目合同及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获资助单位对种子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种子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获资助单位须纳入南京市软件产业统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过程管理,委托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并连续两年对立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项目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撤销、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